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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9年07月15日  发布部门:   
    

嘉兴学院办公室文件

嘉院办〔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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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已经校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学院办公室

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嘉兴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条件,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绿化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环境育人目标,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校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国土绿化、植树造林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审核校园园林绿化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绿化工作等。校公共事务管理处为校园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后勤公司为校园绿化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应配备专职绿化队伍,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绿化养护质量。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重视校园绿化工作,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园林绿化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的绿化美化意识,养成爱绿护绿的良好习惯。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积极参加校内外植树造林活动,并有责任对损坏、偷窃花草树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由校基建处会同公共事务管理处共同编制,经校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校园建设规划。规划指标如下:校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占校区总面积(绿地率)35%以上,绿化覆盖面积应占校区总面积(覆盖率)40%以上。

第六条 校园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草坪、乔木、灌木相结合,适当点缀园林小品,要体现以人为本,营造特色校园,建设生态校园。

第七条 绿地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灌溉系统,确保园林植物水分需求。

第八条 校园建设中要合理安排水电气暖通讯等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要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及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在1以上,最低不得少于50厘米),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管线施工先于绿化施工的,应尽可能靠一边布线,给树木种植留出必需空间。

第九条 需要绿化配套的建设工程和新建、改建校园道路,应把绿化建设列入基建计划,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并在主体竣工后1年内完成。

第十条 校园公共绿地的建设费用由学校投资。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公共绿地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学校公共绿地。临近绿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对花草树木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已规划的预留绿地,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在绿化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种植养殖及挖坑掘窖、集肥取土、倾倒废弃物、堆放物料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一)折采枝叶、剥刮刻划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在树上钉钉子、拉铁丝;

(二)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标牌;

(三)污染、损害园林小品、水体,在水池中捞鱼、钓鱼;

(四)其他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绿化养护要求

(一)对绿化苗木适时、适量施肥补水,确保苗木草坪浓绿及正常生长;

(二)严防病虫害的发生,在虫害多发时期应对树木、草坪进行喷药防治,预防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三)在台风多发季节,应做好相应的防风措施;对树木进行适当的修剪、疏枝,台风暴雨过后应及时清理被台风刮倒的树木和断枝;

(四)保持草地草种纯净,及时清除苗木组团及草地的杂草;

(五)做好补植苗木的育种等,对因各种因素造成苗木枯死的应及时予以更换、改造;

(六)观赏性、景观性的色块组团和造型苗木的修剪,做到新颖、美观、和谐;

(七)有效利用喷灌设施,对喷灌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及时排除故障。绿化养护原则上利用河水进行浇灌。

第十七条 对我校的古树名木及胸径大于50厘米的大树要重点保护,建立档案,制定保护措施。盆景及名贵盆栽花木应建立档案,特别养护。

第十八条 绿地应有宣传标牌,主要树木应挂植物名牌。

第五章 绿化植物的砍伐与移植

第十九条 所有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未经学校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或拆除。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原则。

第二十条 申请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或其他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密度过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必须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砍伐、修剪、移植许可证及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树木的砍伐、修剪、移植等工作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

(三)爱绿护绿模范人员;

(四)其他在校园林绿化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绿地管理和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按实进行赔偿。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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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办公室 2012年4月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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