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公开,保障师生员工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校务公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往等办学活动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捷的工作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学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级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和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行政和群团组织等有关负责人参加。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学校将依法以适当方式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学校党政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和完成情况;
(五)学校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等情况;
(七)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科研项目评审,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八)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学生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九)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转学转专业,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十)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职工奖惩、收入分配与薪酬体系、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学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二)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学校以适当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相关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校网站、校务网、校报、简报、广播、视频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校长报告书、会议纪要、公告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等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或电子屏幕等信息公开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更新维护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学校及各部门制作的信息公开前需按一定原则编排、索引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信息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保密办公室组织进行。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嘉兴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方式包括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需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职责单位的,应予告知;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学校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并于每年10月上旬将本部门信息公开总结情况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